产业政策摘要

2023-03-09

一、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专题)

(一)政策依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工信规字〔20215号)

(二)支持对象:

1.项目承担单位为在广东省内登记注册且在广东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

2.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具备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核准或审批等文件。

3.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及申报奖励的设备投资未获得过省财政资金的支持。

4.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完工,且完工日期在项目备案证建设期内。备案证发生变更的,企业提交变更时间应在前备案证项目建设期内。

5.珠三角地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符合条件的设备购置总额不低于700万元。

6.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

7.申报通知或指南明确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要求:项目申报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项目实施地按照通知要求如实填写并提交申请报告及项目申请表等相关材料,按照注释填写所属方向、所属行业、所属方式等信息,加盖单位公章送所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属企业集团、中央驻粤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市项目申报。

(四)支持方式对珠三角地区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购置额不超过20%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地区内奖补比例保持一致,具体奖励比例根据竞争性评审遴选后的项目设备更新额度等因素确定。

(五)主管部门: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政策(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

(一)政策依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广东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本)的通知》(粤工信技改函〔20227号)

(二)支持对象:投资奖励资金测算奖励额度的项目(以下简称测算项目)是指经市政府评审后用于测算投资奖励资金符合条件的制造业项目;投资奖励资金支持项目(以下简称支持项目)是指按照投资奖励资金使用范围经市政府评审遴选后予以支持的项目。测算项目仅用于测算投资奖励资金额度,不等同于支持项目;支持项目须符合投资奖励资金适用范围,可从测算项目中评审遴选产生。

1.测算项目应具备的条件:(1)项目实施地在肇庆市境内,并已取得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核准或审批等立项文件。(2)项目行业类型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制造业行业。(3)制造业项目立项和十四五期间预计完成总投资须10亿元以上。(4)项目未获得过省重大制造业项目投资奖励的支持。(5)项目单位近3年内在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事故,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6)申报通知或指南明确的其他条件。

2.支持项目应具备的条件:(1)项目单位为在肇庆市内登记注册且在肇庆市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2)项目已取得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核准或审批等立项文件。(3)项目未获得过省重大制造业项目投资奖励的支持。(4)项目申报奖励的固定资产投资未获得过省财政资金的支持。(5)项目单位近3年内在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事故,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支持范围:市政府围绕降低用地或生产运营成本、科研投入、产业园发展、配套建设、公共服务平台、设备奖励、贷款贴息、人才奖励、用工或职业技能培训、工改工等使用范围,将投资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制造业项目引进建设。

(四)支持方式:202111日至20251231日期间肇庆市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省财政按其申报期内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2%的比例核算奖励资金额度,对市政府予以事后奖励。投资奖励资金由市政府按规定用途统筹用于支持制造业项目引进建设。

(五)主管部门: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

(一)政策依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工信规字〔20213号)

(二)支持对象:

1.申报单位应是在广东省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

2.申报产品应属于最新版的工业和信息化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或《广东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最末级目录相对应的产品,且已实现销售(申报产品的最终用户单位和申报单位应不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3.申报产品应具有关键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已授权发明专利,不得为外观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内容必须与申报产品核心技术密切相关)。

4.成套装备产品的自主化率(即成套装备产品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采购国产化的设备及部件价值量占整套装备价值量的比例)必须达到70%及以上。

5.同一申报单位申报多个产品的,所用专利应不存在重复使用的情况。

6.同一申报单位申报系列产品的,每个装备产品应有重大技术创新。

(三)支持方式:

1、对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要求的装备产品,实现销售后对研制企业进行奖励,原则上按单台(套)装备售价(总成或核心部件按首批次产品销售额)的30%给予奖励,成套装备奖励最高不超过900万元/套,单台装备、单批总成或核心部件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台(批)。支持额度不低于100万元。

2、对符合《广东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要求的装备产品,实现销售后对研制企业进行奖励,原则上按单台(套)装备售价(总成或核心部件按首批次产品销售额)的30%给予奖励,成套装备奖励最高不超过700万元/套,单台装备、单批总成或核心部件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台(批)。支持额度不低于100万元。

(四)主管部门: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新一代信息技术和产业发展支持电子信息产业方向项目

(一)政策依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3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新一代信息技术和产业发展)支持电子信息产业方向项目入库的通知》(粤工信电子函〔202228

(二)支持范围:本次入库项目分为五个方向:高端电子元器件产业化项目、芯片产品量产首轮流片项目、硅能源产业化项目、高端芯片应用验证项目、芯片检测认证能力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内容必须符合申报指南相关要求

(三)申报要求:

1.申报主体是在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法人单位。申报单位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以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结果为准),近5年以来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近5年以来申报主体在专项资金管理、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面未出现过较为严重的违法违规情况,且不存在未按期完成财政专项资金扶持项目验收的情况。

2.项目实施地点必须在我市辖区内,应用基础较好,具有行业发展需求和一定规模的客户群体。

3.项目已经完工,且有明确、量化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绩效目标应可考核、可量化,且符合省财政专项资金和地市的绩效目标要求。

4.项目原则上未获得过省、市财政资金专项支持,未申请省级财政资金其它项目入库。

5.项目只有一个申报主体,不允许联合申报

申报的其它条件详见对应的申报指南。

(四)支持方式:根据项目入库情况,省将结合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额度及以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进行资金分配。

(五)主管部门: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政策(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项目培育入库)

(一)政策依据:《广东省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工程实施细则(2022年)》

(二)支持对象:由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牵头单位担任试点申报主体,一个试点项目只有一个申报主体,不允许联合申报(即:产业生态成员不担任联合申报单位),同一申报主体不允许申报多个试点项目。

(三)申报要求:

1.牵头单位应在广东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牵头单位应为行业龙头制造企业或行业公共服务企业,在所申报的试点行业有成功落地且服务成效好的省内案例;牵头单位的实际管理人应为懂行人,在所申报的细分行业领域从业超过10年。

3.鼓励牵头单位组建产业生态,生态成员应为国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电信运营企业市级以上分支机构。

4.牵头单位及其生态成员近5年内(2017年以来)在专项资金管理、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面未出现过较为严重的违法违规情况,且不存在未按期完成财政专项资金扶持项目验收的情况,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以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结果为准),近5年内(2017年以来)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

(四)支持方式:对通过试点认定的项目,结合试点培育期间评价情况、实施情况、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额度以及地市参与程度、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综合考量,省财政对每个试点产业集群扶持总额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其中珠三角地市集群试点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30%、粤东西北地市集群试点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50%。省财政资金分两个阶段对牵头单位予以扶持,其中:试点认定后,按不超过扶持总额的30%予以奖补支持;试点期满后,评估合格及以上的,按不超过扶持总额的70%予以奖补支持。每个试点项目实际总投资额须不少于500万。

(五)主管部门: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肇庆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

(一)政策依据:关于印发《肇庆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肇工信〔20205)

(二)支持对象: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在我市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

2.符合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规定的中小微型企业。

3.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产业前景清晰、行业相对成熟、稳定发展的企业。

4.其他条件由各合作机构在合作协议中具体约定。

(三)申报要求:在同等满足基本条件的情况下,优先支持我市纳入重点企业数据库的企业,包括:我市专精特新企业、规上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肇庆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企业、上市(挂牌)企业以及上述类型相应培育库企业,创业创新大赛获奖企业,上年度开展技术改造企业以及获得国家、省相关荣誉称号的中小微型工业企业。

(四)支持方式:充分发挥肇庆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鼓励合作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五)主管部门:肇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服务体系建设科)

肇庆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

(一)政策依据: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710号)

(二)支持对象:

1.在我市区域内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或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的企业主(实际控制人,下同)。

2.企业主提出申请使用的转贷资金,必须用于偿还、续贷投入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个人生产经营类贷款。

3.申请转贷资金的企业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涉诉或查封冻结扣押情形;申请转贷资金的企业主及其配偶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4.企业确实存在流动资金困难,经贷款银行确认同意给予续贷并正在办理相关手续。

5.另外一些特殊对象:(1)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人申请的同区跨行或同行跨区转贷业务;(2)申请企业或其关联企业属于珠三角产业转移到我市的企业;(3)申请企业或其关联企业因上市挂牌前整合重组需债务转移(已列入我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或培育企业),也可申请使用转贷资金。

(三)支持方式:单笔转贷资金原则上不可超过转贷资金池总金额的20%,单笔最高限额2000万元。转贷资金实行有偿使用。使用转贷资金的使用人应支付使用费,使用费采取差别化收费方式,转贷资金使用前5天的日综合费率为转贷资金额的0.2‰,第6日起日综合费率为转贷资金额的0.3‰;同一企业或企业主同一年度(自然年)申请使用次数超2次的,前5日的使用费日综合费率将提高到0.4‰,第6日起使用费日综合费率为0.45‰

(四)主管部门:肇庆市金融局(市转贷办)、肇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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